关于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出具虚假鉴定的举报|全球热讯

邵阳市昭阳司法事务所出具虚假鉴定

关于邵阳市昭阳司法事务所金玉光、雷顺宝、罗跃忠出具虚假鉴定的举报

举报人:赵许英,陈连秀之女,汉族,农民。


(资料图)

被举报人:

1、湖南省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所长金玉光

2、湖南省邵阳市昭阳司法事务所鉴定人雷顺宝

3、湖南省邵阳市昭阳司法事务所鉴定人罗跃忠

举报要求:

1、恳请湖南省司法厅依法立案调查;

2、依法查处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所长金玉光失职渎职、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书的法律责任;依法查处鉴定人雷顺宝、罗跃忠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

3、撤销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69号轻伤鉴定意见书、邵昭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526号伤残鉴定意见书。

尊敬的领导:

司法的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防线,是公众对司法应然功能的一种期待。一份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司法公平的有力保障,是当事人罪与非罪的有力证据,然而被举报人为了个人私利,作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虚假轻伤鉴定意见,致使无辜的老人被拘留、被追诉、被判刑。被举报人的这种知法犯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举报人现依法提出举报,具体事实如下:

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伤情鉴定意见书检材中缺少被鉴定人纠纷当天(21年8月24日)的首诊记录、病历不完整以及提交的三份影像结果存在相互矛盾且不真实的情况下,被举报人非法受理、非法鉴定。--证据材料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页“鉴材所见”、第二页“阅片所见”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检材中提供三张影像片,但意见书附件中仅有两张影像片,还有一张影像片不翼而飞,系明显的检材不明,监管不到位。

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书的合理、合法和真实性进行复核。--见伤情鉴定意见书第3页盖章处,无复核人员

四、本鉴定意见书鉴定时机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细则总则4.2.1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本鉴定是原发性损伤鉴定,是符合即时鉴定标准的。根据被鉴定人赵爱连2021年8月24日的X光片显示:左胸第10肋骨骨质不连续;2021年8月25日的CT显示:颅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全肋骨未见明显骨折。从而可知被鉴定人充其量只有一根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根本达不到轻伤标准。现鉴定机构却以8月24日以后的(即9月16日)CT影象结果鉴定为轻伤的,那么这个轻伤跟陈连秀又有什么因果关系呢,是完全不合规,不合法的。--见赵爱连病历中的影像结果

五、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不符合标准,鉴定机构人员未对损伤部位进行拍照,擅自在鉴定意见书上加上被鉴定人病历上没有记录的伤,制造虚假的功能性障碍。

1、本案伤情鉴定意见书中只有被鉴定人的正面照片3张,无任何与肋骨骨折处相关的胸部损伤照片,并且被鉴定人面部及手臂的擦伤,在其入院病历的详细检查记录中无任何记录。--见伤情鉴定意见书第3页“见附件”

2、本案伤情鉴定意见书中检查所见处记录:家属推轮椅入诊室,对答如题。而被鉴定人8月25日入院记录中入院方式记录:步入病区。纠纷当天同村村民证实被鉴定人是提着七八斤的塑料桶自行回家,且半小时后同其儿媳步行到陈连秀家争吵时,声音很大,无任何受伤表现。纠纷当天和纠纷次日被鉴定人均能自行行走,而时隔22天以后却坐上了轮椅,这是极其矛盾的。--见伤情鉴定意见书第2页“鉴定过程”、赵爱连8月25日入院记录“入院方式”

六、违反由两院三部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细则总则中(4.1)鉴定原则中(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2)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科学》,若被鉴定人是由于击打造成的肋骨骨折,势必有相对应的体表损伤,包括红肿淤青、软组织挫伤等。

本案伤情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肋骨骨折8根,但赵爱连无体表外伤,目前所有的病历和鉴定意见书中都无法证明其身上有红肿淤青、软组织挫伤等情况,那么其肋骨骨折不是外伤所造成的。根据被鉴定人的出院记录以及出院诊断上明确记载:L3腰椎压缩性骨折(考虑骨质疏松所致),从而得知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那么被鉴定人的伤属于病理性骨折,是骨质疏松等既往病作用形成的,应降级为轻微伤或者不予鉴定。--见赵爱连病历“出院记录以及出院诊断”

综合上述,本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时间违反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不符合标准,鉴定机构鉴定人未对被鉴定人损伤部位进行拍照,被鉴定人提供三份影像结果而附件中仅有两张影像图片,且缺少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以及第一天的门诊病历,送检样本源不完整、不真实;鉴定意见书中有明显与实际不符合的记录,且鉴定机构鉴定人擅自在鉴定意见书上加上被鉴定人病历上没有记录的伤,制造虚假的功能性障碍。鉴定人没有结合案情作出真实合法的鉴定,鉴定意见的轻伤结论与实际伤情严重不符!一份虚假的伤情鉴定意见书给当事人带去的可能是致命的伤害。法院采信此份虚假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判实为受害人的陈连秀有罪,致使陈连秀在关押期间多次出现生命危险,严重损害了陈连秀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以及陈连秀正当权益,我恳请各级领导予以严查,维护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正气!

电话:15877037342

举报人:赵许英

日期:2023年5月15日

附件:赵爱连伤情鉴定意见书和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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